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邓**、桑**、桑**、桑**诉被告菏泽市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桑**、桑**、桑**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桑**、桑**、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桑**、桑**、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邓**、桑**、桑**、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