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桑**等与菏泽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邓**、桑**、桑**、桑**诉被告菏泽市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桑**、桑**、桑**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桑**、桑**、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桑**、桑**、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邓**、桑**、桑**、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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