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李**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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