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法*贺诉被告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法伟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孟**、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楚**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蔺战民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郑州第**有限公司、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楚**与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