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法伟贺与房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法*贺诉被告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法伟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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