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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与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柱诉被告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中的起诉,被告吴*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楚*柱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楚**撤回对被告吴*中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吴*中撤回对原告楚**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楚**负担;反诉受理费二百四十元,由被告吴*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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