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郑州第七天文化**公司、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孟**、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楚**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逯**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