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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有香诉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有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有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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