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有香诉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有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有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孟**、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楚**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逯**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冯**、王**、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