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冯**、王**、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孟**、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楚**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逯**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湛**与段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三净与闫七、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