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湛**与被告段金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湛**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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