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孟**、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楚**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逯**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湛**与段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冯**、王**、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