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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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