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某某与杨某某、平顶**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平顶**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被告杨某某、平顶**四中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平顶**四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平顶**四中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平顶**四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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