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智*孩诉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智*孩以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智春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智春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智春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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