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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常春雨、孟津东方今典城市**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雪诉被告常**、东**公司、交通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孟**第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发现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该判决书第8页第七行”57973.28元”有误,补正如下:被告孟*东方今典城市**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59368.28元”。

二、该判决书第8页第十行”115946.55元”有误,补正如下: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被告常春雨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杨**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18736.5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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