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豫西**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杨**起被告豫西**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名称错误,诉讼主体不当,经本院释明,原告杨**以诉讼主体不当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