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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依晓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依晓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刑小*、赵**,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马*、叶**,原审被告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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