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依晓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刑小*、赵**,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马*、叶**,原审被告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