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与洛阳星**限公司、洛阳中**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生诉被告洛阳星中建**限公司、洛阳中**限公司、第三人洛阳达**限公司为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洛阳达**限公司对被告洛阳星中建**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告提出异议。为查明案情,原告需追加洛阳达**限公司为责任人。原告喻*生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