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喻*生诉被告洛阳星中建**限公司、洛阳中**限公司、第三人洛阳达**限公司为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洛阳达**限公司对被告洛阳星中建**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告提出异议。为查明案情,原告需追加洛阳达**限公司为责任人。原告喻*生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