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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