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河南**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