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杨**与豫西**公司第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依晓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常春雨、孟津东方今典城市**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郑**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怀峰与冯**、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