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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晓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晓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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