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晓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晓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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