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举诉被告梅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举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