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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泰立**潜江分公司与湖北芝**限公司、潜江**限公司、东芝电**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潜江**限公司、东芝电**限公司、湖北镇**有限公司、湖北大**限公司、周*、夏*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司潜江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泰立**潜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省泰立**潜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湖北省**司潜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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