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与申请人黄*呈生命权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因与申请人黄*呈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经潜江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黄**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恤金等相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于签字后当场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下人民币60000元分四年结清(于每年的10月1日还款人民币15000元至2019年10月1日还清);
二、张**收取黄*呈支付的赔偿费用后不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主张权利,此事案结事了;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确认申请人张**与申请人黄*呈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