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金**、金**、金**、宋**与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袁**、金**、金**、金**、宋**与申请人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生命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袁**、金**、金**、金**、宋**因与申请人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日经潜江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袁**、金**、金**、金**、宋**经济损失共计83500元(其中陈*15000元、潘**6000元、田**6000元、王**6000元、赵*6000元、郑**15000元、许**5500元、张**6000元、李**6000元、柳**6000元、许**2000元、申**4000元),超出83500元部分的损失,申请人袁**、金**、金**、金**、宋**自愿放弃。

二、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申请人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一次性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袁**、金**、金**、金**、宋**。

三、本协议自申请人袁**、金**、金**、金**、宋**与申请人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确认申请人袁**、金**、金**、金**、宋**与申请人陈*、潘**、田**、王**、赵*、郑**、许**、张**、李**、柳**、许**、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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