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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黄**、廖**、郴州**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黄*家、廖**、郴州某金润**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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