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黄*家、廖**、郴州某金润**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原告曾枚*与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罗**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李**、李**、谷某某、谷**、欧**、李*甲、黄**、谢某某、谢**、刘**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李**、李**、李**与被告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与被告黄**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郴**楚一叶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