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廖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2.76元,减半收取1461.38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原告曾枚*与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李**、李**、谷某某、谷**、欧**、李*甲、黄**、谢某某、谢**、刘**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曾**、曾**、宁金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许**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李**、李**、李**与被告李*、李*、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郴州**溪学校、郴州市苏**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黄**、廖**、郴州**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