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林**、李**、李**、李**与被告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李**、李**、李**与被告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查明被告李**精神病患者后,另行对被告李*及其监护人李**、李可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郴苏*初字第900号、第901号],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李**、李**、李**撤回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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