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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骆*、邱灶凤与被告谢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骆*、邱灶凤与被告谢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骆*、邱灶凤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骆*、骆*、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骆*、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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