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诉被告彭**、袁**、曹**、黄**、曹**、桂阳县**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吴**、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