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与彭**、袁**、曹**、黄**、曹**、桂阳县**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诉被告彭**、袁**、曹**、黄**、曹**、桂阳县**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吴**、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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