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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广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广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讼争的焦点与地下铁路运营有关。根据广东**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指定广州**级法院和广州、肇庆**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法院审理,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此次民事诉讼的理由是2015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其在广州市黄沙地铁站乘坐地铁过程中因地铁站内有水和口痰未被清理干净而使其摔倒受伤。参照《关于指定广州**级法院和广州、肇庆**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广州**法院和肇庆**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1、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及广州市地下铁路的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广州**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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