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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平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平诉称:2015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港湾苑b2栋602房的义红制衣厂与原告发生口角之后,被告用剪刀将原告捅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中国人**二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戳伤;2、左前臂正中神经损伤;3、左前臂指浅屈*、旋前圆肌、桡侧腕屈*、拇长展肌、拇长伸肌、旋前方肌损伤。共花费医药费为9231.42元。经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头、胸、左上肢损伤符合锐物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本次事故,被告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进行行政拘留10天及罚款200元。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4562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港湾苑b2栋602房的义红制衣厂与原告发生口角之后,被告用剪刀将原告捅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中国人**二一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29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戳伤;2、左前臂正中神经损伤;3、左前臂指浅屈*、旋前圆肌、桡侧腕屈*、拇长展肌、拇长伸肌、旋前方肌损伤。原告共支付医药费为9231.42元。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粤珠司某所(2015)法检字第0853号《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曹*平头、胸、左上肢损伤符合锐物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支付了360元鉴定费。2015年4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穗公海行罚决字(2015)02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0元交通费票据。并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5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港湾苑b2栋602房的义红制衣厂与原告发生口角之后,被告用剪刀将原告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已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穗公海行罚决字(2015)02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抗辩意见及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过错原则,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以利器刺伤原告,致原告轻微伤,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就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依法核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9231.42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据等予以证明,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采纳。

2、营养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营养费5000元,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据本案案情酌定为3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40元(80元/天×8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4、后续医疗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为3000元,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告应待该损失产生后,另行主张。

5、交通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交通费20元,并提供了票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6、鉴定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鉴定费360元。并提供了票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鉴此,本院核定如下: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551.42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0551.42元。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7日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551.42元给原告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负担32元。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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