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雍雅酒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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