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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