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卢**,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卢**、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诉讼超过起诉时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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