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卢**、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诉讼超过起诉时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蓝**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邓*兵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曹*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张**与张**、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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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李**,卢宪桃,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伟江诉张堂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刘传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肖桂花与张**、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