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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汤金满诉被告翁源县**民委员会、杨**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汤金满诉被告翁源县**民委员会、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7元减半收取为58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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