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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南**限公司、中国南**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人民币1,957元,对于多收取部分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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