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深圳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卢**与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4年6月5日。

二、工作岗位:后工序冲床。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6月6日开始。

四、受伤时间:2014年12月17日。

五、受伤经过:由于冲床机器出现连冲故障导致卢**右手严重挤压毁损。

六、工伤认定情况:2015年4月2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25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

七、诉讼请求:1、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八、需要说明的情况:华**公司提交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接假肢等各项费用)共计289628元。

九、本院裁决意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卢飞虎未能证明其受工伤是由于华**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故其要求华**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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