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1元,由原告赵**、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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