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龚**与深圳**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1元,由原告赵**、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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