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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联合会与胡**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因与被上诉人胡**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珠海市**联合会提供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珠海市**联合会的业务范围为: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等。珠海市**联合会称,珠海市**联合会每月都组织会员企业到另一家会员企业参观,以及会员企业的一些对接,如有些会员企业与珠海市**联合会联系,他们要举办活动就希望珠海市**联合会组织相关企业去参加。珠海市**联合会是一年收取一次会费,参加活动的会员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承办活动的企业承担活动的费用,赞助物品是会员自愿赞助的。珠海市**联合会在组织活动时会收到其他会员赞助的费用或物资。

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称,胡**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在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处先后担任义工兼职人员、外联部项目经理、主任,负责服务会员企业和企业家工作。胡**在任职期内,通过“资源共享”的微信群发布“英雄召集贴”,内容为:珠**平台联合广东智**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下午2:30分在香洲凤凰北路安广大厦21楼07-09号共同举办“首届资源对接会“,欢迎有项目或还在参加项目的人员报名参加,仅限法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名额限12人,服务费用:50元/人。报名格式:企业名称+姓名+手机号码+项目名称(或资金)到胡**159××××****,预报从速,请接到邀约通知后准时到达!现场需要红酒赞助!胡**后来参加了上述对接会,还上传了现场照片。胡**在照片下方注明:“珠**平台是多家社会团体共同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通过各类商家的互助活动,整合优质资源,打造强势微信电子商务的平台。胡**能帮你159××××****”。

胡**还通过“品牌策划创意”微信群发布“英雄召集贴”,内容为:珠海第2届资源对接会定于11月22日下午2点举行,欢迎有项目或还在寻找项目的人员速报名参加,仅限15位企业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名格式:姓名+企业名称+职务+手机号码+项目名称(或资金),并请及时填写好相关的项目资料回传或发送到胡**微信或短信159××××****,届时按报名先后秩序发布项目信息,最终以接到邀约电话确认通知后请准时到达!

胡**离职后通过“品牌策划创意”微信群发布其个人名片,内容为:姓名胡**,公司名称珠海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下设珠海**俱乐部秘书长等等。胡**称其在离职后,于2015年3月15日成立了珠海市**有限公司,正式名称为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俱乐部是其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而珠**平台是由另一间公司设立的。胡**还于2015年1月26日、1月29日在“品牌策划创意”微信群内为珠海**俱乐部发布宣传信息及休闲农庄众筹的信息。胡**离职后,在其微信图片中还保存有一张胡**本人的照片,照片的背景清晰可见“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珠海市经济发展促进会”的字样。胡**在庭审时表示愿意在其微信图片中撤掉该照片。胡**称“资源共享”微信群是其和朋友设立的,而“品牌策划创意”是品牌策划协会设立的,胡**加入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之前已经与品牌策划协会的秘书长是好友,在品牌策划协会刚设立这个群的时候,品牌策划协会的秘书长就把胡**加进去了。

珠海市**联合会称,胡**利用职务之便取得珠海市**联合会会员企业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来自己组织活动,品牌策划协会与珠海市**联合会是有合作关系的,胡**就是利用了在珠海市**联合会工作的便利才能进入这个平台发布上述信息,胡**招募的新会员是招募到商企平台中去的,不是招募到珠海市**联合会处。珠海市**联合会认为胡**利用珠海市**联合会的平台来组织活动,并收取费用和物资,造成珠海市**联合会的损失。珠海市**联合会每次组织活动的费用不低于1万元,不计算赞助的物资,经调查,胡**任职期间内至少组织了2014年11月1日和11月22日两次活动,故主张胡**赔偿珠海市**联合会损失2万元。珠海市**联合会主张胡**骗取了会员企业和企业家财物,但在庭审中珠海市**联合会以有会员正在收集资料准备起诉,不宜现在公布为由,未明确具体企业名称及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珠海市**联合会主张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珠海市**联合会的平台发布自己组织的活动,并收取费用和物资,骗取珠海市**联合会会员企业及企业家的财物,给珠海市**联合会造成损失及极坏影响。首先,胡**虽在任职期内通过“品牌策划创意”微信群发布其他单位举办资源对接会的召集活动信息,但珠海市**联合会并未举证证明该“品牌策划创意”微信群是珠海市**联合会专用的微信平台,其他人未经珠海市**联合会同意不能加入该微信群。珠海市**联合会亦未举证证明胡**利用了单位的其他资源信息,组织其个人活动;其次,珠海市**联合会指控胡**借举办活动骗取会员企业及企业家财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能明确有哪些会员企业及企业家被骗,以被骗财物的各类及数量。第三,胡**进行的上述活动因与珠海市**联合会的业务范围重叠,且是在胡**任职珠海市**联合会外联部项目经理、主任期间实施的,故可能会使珠海市**联合会的会员容易产生误解,以为珠海市**联合会组织参与了上述企业对接活动。但珠海市**联合会诉称胡**的行为给珠海市**联合会造成损失20000元,却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因胡**的行为而导致实际发生损失的事实。据此,珠海市**联合会诉讼请求胡**归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骗取协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财物,并赔偿其任职期间给珠海市**联合会造成的损失2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胡**在离职后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但在其微信图片中仍使用有珠海市**联合会单位名称为背景的照片,容易令外界产生混淆。由于胡**表示愿意从微信图片中撤掉该照片,且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胡**的行为对珠海市**联合会的名誉造成损害,原审法院对珠海市**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珠海市**联合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珠海市**联合会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珠海市**联合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胡**归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骗取协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财物;三、依法改判胡**在与珠海市**联合会合作期间给珠海市**联合会造成的损失20000元;四、依法改判胡**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在《珠海特区报》登载致歉声明;五、依法判令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开始,胡**与珠海市**联合会建立合作关系,胡**给珠海市**联合会介绍会员入会,珠海市**联合会给其支付提成。然而,合作期间珠海市**联合会发现胡**利用合作时掌握的会员资料信息,自己成立了珠海**俱乐部,设计与珠海市**联合会相似的二维码和公众号,发布召集所谓“企业与企业家项目对接会”、“资源对接会”、“英雄召集会”等活动,骗取珠海市**联合会公司会员费用及物资赞助,胡**的行骗敛财行为,给珠海市**联合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名誉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胡**答辩称:一、一审起诉状中,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基于胡**骗取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的财物,进而致使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名誉受到损失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但是最后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却连一个受骗的会员单位的名字都说不出来,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有滥用司法资源的嫌疑。

二、本案是名誉权纠纷,但是胡**所发布的信息,没有一句诋毁过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名誉根本没有受损。

三、胡**的主要职务是为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拉业务,所以偶尔会帮企业或者其他协会发布活动信息,以此增加人脉,便于开展业务,期间胡**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

四、正如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一审起诉状中所述,胡陈曦是一名月薪仅2000元的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却以相当于劳动者十个月工资的赔偿做要挟,以达到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与风险的目的,此种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径行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撤销其上诉请求的第二项,即改判被上诉人归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骗取协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财物,这是上诉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名誉权纠纷,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上诉人商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了上诉人会员资源信息,以上诉人外联部主任的名义,通过上诉人的平台发布自己组织的活动,所有参会人员就是上诉人的会员单位,并主动要求赞助和物资,骗取上诉人会员企业及企业家的财物,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及极坏影响。针对上诉人以上主张,并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第一,被上诉人在任职期间有通过“资源共享”及“品牌策划创意”微信群发布召集资源对接会的信息,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发布以上信息是通过上诉人的平台,但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微信群是其创建并进行管理的专用微信平台,其他人未经其同意不能加入该微信群并发布信息。故上诉人这一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第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组织的活动中所有参会人员就是上诉人的会员单位,庭审中却以保护上诉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明示不愿意列明相关会员单位名称。鉴于上诉人就此未能举证证明参会人员有哪些,更不能证实参会人员就是其会员单位,故对上诉人这一主张也不予支持。

第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骗取上诉人会员企业和企业家财物,但未举证证明有哪些会员企业及企业家被骗,以及被骗何财物,且二审期间,上诉人已主动撤销该项诉讼请求。

第四,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外联部主任的名义对外发布自己的活动信息,上诉人对此提交了被上诉人的微信图片。被上诉人承认微信图片封面的背景上有“珠海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字样。本院认为,上诉人举证的2014年11月1日“英雄召集贴”中已写明是“珠**平台联合广东智**限公司”举办此次资源对接会,被上诉人以个人名义只是此次活动的工作人员,文中根本不涉及上诉人。上诉人另举证的2014年11月22日“英雄召集贴”中,被上诉人也是以个人名义作为活动联系人,也根本不涉及上诉人,即单从发布的信息内容,根本不涉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身份。虽然被上诉人的微信图片封面背景上有上诉人名称,但若不点击被上诉人的微信图片,根本看不到其名称,且其名称只是作为背景,上诉人以此主张被上诉人就是以上诉人外联部主任名义对外发布自己活动信息,造成其商誉降低明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五,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主动要求赞助,是对上诉人商业形象及商誉的降低也理由不足。被上诉人发布的“现场需要红酒赞助”信息,更是一种呼吁,不足以造成社会公众贬低上诉人商誉。

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名誉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其有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其所诉请的损失20000元,也无证据佐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50元,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均由上诉人珠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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