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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