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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林子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林子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子美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林子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5.62元减半收取为947.8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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