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林子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子美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林子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5.62元减半收取为947.8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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