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德丽科**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刘**与珠海市**有限公司、黄*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德丽科**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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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丘*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林子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谭**等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某某与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