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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德丽科**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珠海市扬**程有限公司、德丽科**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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