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鹏诉被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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