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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林昌议、龙满花、深圳市**程有限公司、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林昌议、龙满花、原审被告深圳市**程有限公司、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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