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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代江、李**、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诉被告代*、李**、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73号案件审理结果为相应依据,于2015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5)江新法泽*初字第221-1号民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73号案本院经审理后,已作出相应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解除后,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7日在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马*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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