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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太因与被申请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年3月3日作出的(2006)茂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太与被申请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3月3日作出的(2006)茂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于2006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届全国**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陈*太现在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第七届全国**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太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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