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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等与郭**、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黄**、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3622.39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郭**、郭**没有按该通知的要求预交本案诉讼费,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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