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高诉被告陈**、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852元,本院收取7426元,由原告刘**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刘**742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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