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以其与被告黄**同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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