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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诉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以其与被告黄**同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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