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协商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13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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