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钟**、李**、钟**、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钟**、李**、钟**、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2.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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