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任**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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